鉛水案 官︰二判誇大證供展現無辜 三判兩東主脫作假證等五罪

鉛水案 官︰二判誇大證供展現無辜 
三判兩東主脫作假證等五罪

【本報訊】2015年多條公共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超標,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負責部份涉案屋邨水喉工程三判商的兩名東主,被控向承建商訛稱用無鉛焊料,及於調查委員會聆訊中作假證供。案件昨裁決,法官認為控方關鍵證人誇大證供,塑造自己盡責無辜,加上證供顯示行內對焊料是否含鉛各有各說,故不能斷定被告當年知悉焊料含鉛,裁定兩人五項控罪全部不成立,並判兩被告可獲訟費。

本案總承建商為有利建築有限公司,二判明合有限公司為有利的子公司,兩被告的公司均為三判。被告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各否認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兩人涉於2015年12月3至4日作假證。莫另涉兩項欺詐罪,蕭涉一項欺詐罪,涉稱只會用無鉛焊料於屋邨水喉工程,使有利支付工程費。

■被告莫海光昨日脫罪,離開法院。

■被告蕭健煌的公司為水喉工程三判。

未能證明知道焊料含鉛

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強調,明合前合約經理伍克明為控方關鍵證人,本案關鍵爭議在於伍有否告訴兩被告必須使用不含鉛焊料,其他證人有否從兩名被告處收過焊料樣品。

陳官直指伍的證供完全不可信和不可靠,例如就元州邨項目有否告訴首被告要用不含鉛物料,伍在2015年調查委員會聆訊時供稱「唔記得咁耐嘅嘢」,然而卻在本案審訊時提供很多細節。

陳官認為其證供與其他證人有衝突,反映伍誇大其詞,目的是塑造他或明合是竭力盡責及無辜,他不接納伍的證供。

陳官又指,控方的證供未能確認兩被告向證人遞交樣本,更指其實連證人都不清楚焊料有含鉛及不含鉛的分別,各有各說,極之混亂。陳官直言兩被告僅對工藝熟練,但對物料性質認知有限,而且焊料供應商沒有在發票及送貨單據列明是否含鉛,反映供應商亦不重視焊料是否含鉛。

陳官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知道焊料有含鉛及不含鉛的分別,亦未能證明兩被告知道房屋署有關水管工程只可使用無鉛焊料,故兩被告在委員會聆訊講述他們不知情時非故意作假證,也沒有欺詐的不誠實目的,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鉛水調查委員會當年由高院法官陳慶偉擔任主席,報告確認含鉛焊料是造成鉛水的直接成因,並狠批所有持份者集體失職,包括水務署、房委會、總承建商、分判商及水喉匠,各方輪流推卸責任給別人,令審查制度淪為紙上制度。

案件編號:DCCC7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