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案】
【本報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控去年多次擺街站及遊行期間引發他人憎恨和藐視政府,早前質疑區域法院無權審理他面對的發表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八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昨裁決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亦列明危害國安罪行可由各級法院處理,《裁判官條例》中有關叛逆及煽動等罪移交上級法院的限制與國安法原則不一致,裁定有關限制無效,區院有權處理本案。案件本月19日再訊,待快必考慮是否對裁決提司法覆核。
陳官質疑,如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但人大常委會卻又不讓區院審理煽動罪案件,情況便荒謬。陳官亦質疑辯方取態矛盾,若然裁判法院轉介本案的決定無效,而區院亦無權審理本案,為何區院法官又有權決定是否有權審理本屬轉介無效的案件。陳官又稱,辯方應在本案去年在裁判法院轉介之前便着手反對,現在辯方要求他處理審訊權限一事,即暗示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
《裁判官條例》第88條規定,可公訴罪行可移交區院處理,但附表2第III部所指明的罪行類別除外,相關部份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I及II部的任何罪行」,涵蓋叛逆及煽動意圖等罪。辯方早前引述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案頒下的判詞、國安法及上述條文,指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安罪行,亦是可公訴罪行,但只能轉介高院。
陳官表示國安法凌駕本港法律,《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II部也應予遷就,在移交上級法院事宜上不再涵蓋煽動罪,故此區院有權審理,這做法符合國安法第一章「總則」的精神,亦符合需要廣泛、靈活和全面詮釋法律條文的原則。
陳官認為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安罪行,亦屬可公訴罪行,但國安法列明危害國安罪行可由本港各級法院處理,當中包括區院,《裁判官條例》中有關煽動等罪移交至上級法院的限制與國安法原則不一致,故此裁定《裁判官條例》相關規定無效,裁判法院轉介本案的決定則屬有效。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