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案量刑 控方引葉繼歡囚18年 官聞「普通擴音器」仍問是否引爆裝置

炸藥案量刑 控方引葉繼歡囚18年 
官聞「普通擴音器」仍問是否引爆裝置

【本報訊】警方前年7月根據線報到荃灣工廠大廈搜查,搜出汽油彈及約一公斤爆炸品TATP等,拘捕在場的香港民族陣綫成員。該成員早前承認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高等法院昨處理其求情和判刑,控方引用「賊王」葉繼歡管有TNT炸彈囚18年一案做案例。法官陳慶偉不但問被告有否遭控管有汽油彈,又問現場搜獲的擴音器的功用,就算獲告知是普通擴音器後,也再問是否「引爆裝置」。

■散庭後大批市民在庭外舉起亮燈手機送別囚車聲援被告。

被捕至今已還柙20個月的被告盧溢燊(29歲),被控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存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控罪最高可囚20年。案件2月23日判刑。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庭上播放涉案TATP的引爆片段,並要求法官翻閱證物相片,包括搜出的汽油彈、雙氧水、擴音器等。陳官一度問擴音器的用途是甚麼,獲悉只是普通擴音器後,他再問:「不是引爆裝置?」

控方指被告2019年7月22被控,惟及後發現有關控罪未獲律政司檢控同意書;同年10月22日撤銷原有控罪,再落案控告本案,故被告因舊案所還柙的三個月,原則上不應計算在本案。辯方大狀馬維騉同意原則上不應計算,惟法庭量刑時若將此還柙期計算在內,理應扣減四個半月,假設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陳官謂:「我無法假設任何事情。」

■已還柙20個月的被告盧溢燊早前認藏爆炸品,昨押解至法院求情。

■警方在涉案單位撿獲一批證物,法官陳慶偉(圓圖)問當中擴音器是否引爆裝置。資料圖片

辯方:量刑起點應為12年

對控方引用「賊王」案例,辯方呈上關於爆炸科學現象的學術期刊文章,指TATP的威力只有TNT七成,且葉管有兩公斤TNT,是涉案一公斤TATP的兩倍;加上葉案底纍纍、逃獄再犯案,情節比本案嚴重,兩案不可相提並論。

辯方同意TATP易燃、有危險性,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TATP何時或如何使用,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應為12年,被告及時認罪,應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陳官要求控方就TNT及TATP的比較提交報告。

案發前五個月,被告透過朋友以月租5,000元租用涉案單位,用來存放香港民族陣綫的物資。警方當日在單位內搜出汽油彈、電飯煲、冷凍倉、雙氧水等製造TATP的原料及用具,及約一公斤TATP。

警方其後在大廈天台引爆約700克TATP,聲稱可對引爆地點的五米範圍造成破壞;餘下則在樓梯引爆及送往化驗。警方另搜出頭盔、眼罩、港英旗、寫有「捍衛香港自由 打倒港版紅衞兵」的木板,及香港民主陣線的小冊子等,並在被告電話內發現製造爆炸品的指引。

案件編號:HCCC3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