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去年5月到港島遊行及堵路,抗議政府強推港區國安法,有中年婦當日在天后清理路障期間遭示威者「私了」,當時16歲的男學生被指兩度踢向婦人,男生早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昨判刑指,被告等人行徑橫蠻,事件對公眾具威脅性,但考慮被告並非主導者,即使判監也會與教導所服刑時間相若,故判被告入教導所,另下令他向女事主賠償3,000元。
姚官判刑後勸勉現已17歲的黃姓被告,望他在教導所學得一技之長,日後回饋社會,孝順父母。
姚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犯案只因一時衝動,並無使用武器。被告求情信透露曾打算成為消防員,但如今或無法達成願望,悔不當初。姚官指案發現場與銅鑼灣崇光百貨的核心示威地帶有一段距離,人數也較少,但附近路段仍有被人架設路障,示威者阻止女事主移開路障之餘,更不由分說便施襲,案情嚴重,可幸事主沒永久傷勢。控罪指被告去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作案。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願以1,000元保釋金支付事主賠償金。控方昨稱事主要求賠償醫藥費9,000元,惟案件提早聆訊,未及準備單據。姚官認為辯方提出的金額與事主要求有差距,主動提出賠償額3,000元,惟強調本案賠償令不影響事主的民事索償權利。
案件編號:DCCC6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