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事隔多年被起訴的被告早前承認參與暴動。被告患急性淋巴癌,需住於衞生的環境及接受臨床治療,望法庭酌情減刑或判緩刑。惟暫委法官王詩麗(圖)昨引用上訴庭案例,指犯案者身體欠佳不是減刑因素,強調被告掟磚及支持違法的行為,法庭必須懲治犯案者及保護執法者,判監三年。
被告陳俊樂(28歲)早前承認一項參與暴動罪,指他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暫委法官王詩麗昨引用案例強調,判刑必須阻嚇本案的集體暴力行為。當日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員,暴動期間投擲磚頭及燃燒雜物,王官認為被告當時已是成年人,清楚其所作所為,明顯是支持和認同違法行為,又曾兩度向警員掟磚,可見他擔當主動角色。
王官引述醫療報告,指被告接受骨髓移植手術後,皮膚及肝功能受影響,故衞生的環境對他十分重要,他更需定期接受臨床治療及服用抗排斥藥物。惟王官相信懲教處會為在囚人士提供適切醫療服務,院方亦會確保院所進行密集式清潔;強調身體欠佳並非減刑因素,並謂被告可循行政渠道申請減刑。王官又指,法例規定超過兩年刑期的案件不得判緩刑;即使無此規限,考慮到本案案情嚴重,緩刑亦不適用,除被告認罪以外,沒其他減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2019年12月14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我當晚自己一個人,喺旺角受氣氛感染, 所以向警察掟過兩次磚啫,冇做其他嘢㗎。」被告承認兩度向警方掟磚,一次掟中警員盾牌,一次不知有否掟中人,稱是為了阻嚇想用警棍打人的警員。案件編號:DCCC6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