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宗控告市民違反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控方早前邀請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分析「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國安法條文字眼等意思,專家報告指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警察,猶如古時策騎戰馬上戰場。法庭昨開庭處理是否接納該報告,法官認為詮釋條文責任在於法庭,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意圖分裂國家,法庭可自行判斷,古時例子無助推論,拒絕全盤接納報告呈堂,僅考慮關於「光時」口號字眼起源及演變等部份內容。
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再提訊,由三名國安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共同審理。三人早前基於國安法須及時審理原則,拒遷就原本代表被告唐英傑(23歲)的資深大狀駱應淦的檔期,被告昨臨時改由資深大狀郭兆銘(Clive Grossman)代表。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自2019年起「光時」口號在示威中廣泛使用,非日常生活用字,法庭需了解口號起源、目的及如何應用,才可理解其真正意思及是否帶有政治主張。杜官謂,法官並非活在象牙塔內,反問既然口號已被廣泛應用,為何法庭不可基於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去作判斷,反而須依賴專家意見。
陳官亦質疑,報告不單就口號字眼作解釋,同時就國安法條文字眼作解釋,惟詮釋法例乃法庭責任,應由法庭自行判斷。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分裂國家或宣揚政治主張,報告解釋口號中的「光復」或條例中的「分裂國家」等字眼意思,無助法庭推論相關意圖。
周引述報告指,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猶如策騎戰馬上戰場的士兵。周並以「分裂國家」一詞為例,指報告詳細分析其起源、發展、歷史上分裂國家的行徑等;分裂國家有三種手段,包括透過文字、語言、象徵及行動造成原本領土分裂等,認為法庭可藉參考例子,詮釋口號的真正意思。
彭官隨即質疑,國安法第20條條文清晰,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活動便屬犯罪,根本毋須依賴「分裂國家」的歷史淵源或例子協助詮釋。
辯方認為,法庭應基於司法認知去詮釋條文及口號意思,因字眼意思會隨着時代改變。他以「liberation(解放)」一詞為例,二戰集中營時期所指的liberation與現今社會所指的woman liberation,意思已有不同;本案重點是被告展示「光時」口號的意思,任何涉及中國歷史發展、國家如何分裂等資料皆與案無關。
法庭最終只接納報告關於光時口號中「光復」與「革命」等字眼的意思、起源及演變等呈堂,不會考慮有關中港歷代分裂發展的歷史及法例字眼詮釋,以及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控罪訂明的非法手段等,今日會頒判詞解釋決定。
案件編號:HCCC2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