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修改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提到,香港特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那麼,如何定義哪些行為是「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呢?又如何「依法規管」呢?依的,又是甚麼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衛就在電台節目公開表示,投白票是其中一個正考慮規管的行為,「正考慮現時法例是否足夠處理」,「本地修例時若有需要會適當地作調整」。
同一時間,律政司長鄭若驊也提及白票問題,說她覺得不應該這樣做(指白票),「因為投票是公民責任」。
正因為投票是公民責任,投票人才會慎重對待手上的選票,把票投給自己屬意的人。若對所有的候選人都不滿意,那麼,投白票跟不投票的結果是一樣的,不能左右選舉結果,只能反映選民的不滿,只是無聲的抗議而已。
選民已經無權選出自己屬意的候選人了,只是想表達對選舉的不滿而已,連表達不滿都不可以?又要玩選舉,又要逼人投票,又不准選民表達意見?還不如取消選舉。
實際操作上,要怎麼做才能禁止人投白票呢?難道每一張選票都要填上投票人名字?
到了今時今日,香港還剩下多少人天真地相信手上的選票可以改變自己的未來?擔心香港人投白票?不如擔心沒有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