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有被圍困示威者爬渠或從校園游繩離開,由義載司機接走。警方去年起訴兩名涉在現場附近駕駛「家長車」的司機,控以危險駕駛罪,原指控兩人涉嫌被警方截查時想駛走,造成危險。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改為指控兩人涉協助疑犯逃走,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向法庭申請撤銷保釋。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最終批准許兩人繼續保釋,但將原本1,000元的保釋金大幅增加至10萬元,並下令兩人須每日向警署報到。
兩名被告為售貨員梁祖光(24歲)及地盤安全主任陳鎮洋(32歲),他們兩人原本被控危險駕駛罪,指他們前年11月18日駕車到理工大學附近營救學生,當警員上前欲截車調查時,兩人疑不合作,以危險方式駕駛及一度拒絕遵從指示停車。
兩名被告昨遭控方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當日連同其他人,意圖作出傾向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作為,而他們知道該其他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兩被告一度要還柙,以等候外界為他們籌措保釋金。兩名被告幸最終「夠錢」保釋。案件將押後至本月27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法庭除了增加兩名被告的擔保金額,另外亦將向警署報到的日數增至每星期7天。至於宵禁及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則維持不變。
家長車的刑責亦曾於上訴庭早前就「赴湯杜火」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參與暴動一案中被提及,但該案涉及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究竟並非身處犯罪現場的參與者,是否「共同犯罪」。
判詞上月接納律政司說法,認為犯案者中的從犯,刑事罪責與主犯相同。其中從犯是協助、教唆、慫使、促致主犯干犯罪行的人,可包括參與共同犯罪計劃的人,刑法並不要求犯案者必須親身在罪案現場才會有刑事責任。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舉的例子,認為暴動罪共犯可包括遙距指揮行動的人士、提供金錢或防具者、透過電話或社交網站鼓勵參與行動的人、在案發現場附近掘磚、收集物資或武器的人、觀察環境並向犯罪者提供資訊的「哨兵」,及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
案件編號:KCCC823-8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