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祈禱遊行】楊森陳詞時引述政治哲學家羅斯(J. Rawls)的公民抗命論述:為了爭取更公平的法例,不惜以身試法,以對抗公安惡法;穆勒(J.S. Mills)在《論自由》則說明:「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到底還在組成它全體個人的價值。」他表明,泛民不會做所謂忠誠的反對派,反而會忠誠地代表民眾監察及制衡特區政府施政。
楊森陳情全文:
法官閣下,我對8.31被控的罪名,認罪但不認錯,亦不會求情,以下是我的陳述。
首先,我同意政治哲學家羅斯(J. Rawls)提出的公平理論(Theory of Justice),即每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公平的平等機會,以及他指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即為了爭取更公平的法例,不惜以身試法。我是以公民抗命形式,來抗議《公安條例》惡法,因為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和平集會和遊行,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及《基本法》第27條,即本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
我以身試法,是因很擔心現時本港政局,故此要堅持示威、遊行的權利。國安法生效,人大修改本港政制,使民主出現大倒退,不只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落實民主的原則,更令本港回歸後的民主進程全部被廢,一國兩制走向一國一制,高度自治可謂毀於一旦,本港已被中央全面管治。今天,由特首選舉到立法會選舉,將變成大陸式的選舉,即未選已預知結果了。
政府亂世用重典,以為嚴厲執法,大舉搜捕和起訴不同政見人士,便可以震懾港人,但港人藉著憲法所賦予、用和平方式表達政見的示威遊行就被禁止了。當權者強調愛國者治港,我不禁想起,穆勒(J.S. Mills)在《論自由》(On Liberty)所指:「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到底還在組成它全體個人的價值。」他重視個人價值和自由,提出了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中國傳統文化則較重視個人對國家和家庭的義務,但卻輕視個人的權利。
堅持參與是次未經批准的遊行,正是因為我不願意眼看這些個人權利受審查、剝奪。2019年開始發生的一連串事件,無疑反映出傳統文化及中共一黨專政的政治文化。試想,本港是中西文化薈萃的國際社會,又是實行一國兩制的資本主義,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何以要經當權者批准呢?
坦白說,我是中國人,但亦是香港人,熱愛這片家園,但愛國不等於愛黨,中國對我來說,是人民、文化和土地,但不是指某一個政權。事實上,中國五千年文化中,尊重人民福祉的朝代,自然會受到人民的尊重和愛戴。
我想強調,泛民不會做所謂忠誠的反對派,反而會忠誠站在人民那邊,代表民眾監察及制衡特區政府施政,為港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爭取高度自治,不斷努力。
法官閣下,我認為和平示威、集會、遊行是要繼續的。在本港政治低壓,民主大倒退,普選遙遙無期,港人的核心價值,即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和多元化社會更加要堅持下去。港人核心價值已成為港人信念的共同體。堅持維護核心價值,會維繫社會民心,令港人努力維持如常生活。
面對強權,如當年捷克哈維爾(V. Havel)所指,要以真話面對謊言。港人切勿受強權嚇怕,自我畏縮,甚或放棄堅持。政治哲學者鄂蘭(H. Arendt)也指出,自由是要付出行動的。港人要沉着面對政局,以和平、理性、非暴力去參與,和維護公民社會,以及支持本港崇尚核心價值的社團,和企業及其活動。
法官閣下,我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遊行,但我不會承認我做了錯事。當遊行未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我站出來參與遊行,為的是堅持示威。遊行是港人應有的人權,受到憲法保障,亦藉此抗議警方濫權,隨意禁止港人和平示威、遊行,剝奪了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所以,我願意以身試法,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刑責。
最後,我以法國作家卡繆(A. Camus)的《西西弗斯神話》(The Myth of Sisyphaus)書中人物故事總結陳詞。卡繆書中的人物西西弗斯犯了罪,受天神懲罰,要推石頭上山頂,但去到山頂後,石頭即自動由山頂滾落山腳。我會欣然下山,再次從山腳將石頭推上山頂,有如爭取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一樣。我會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謹守崗位,不會放棄。鍥而不捨爭取下去,民主、自由的日子總會來臨的。法官閣下,我認罪但不認錯,也不會求情,亦不作上訴,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