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曾國衞、謝偉俊等聲討投白票之議,以之為煽動、教唆,挑起分化,形同串謀抵制政府、顛覆政權、破壞政府運作,即是觸犯國安法。行為特別惡毒,務須立例取締。白票一張果是如斯可怕?看來又不像。先前人大不是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完善」香港政制嗎?按三位權貴立例取締白票的邏輯,不揪出投棄權票那位人大代表控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還能安國人之心嗎?
或曰:政制經過「完善」,香港人當然能夠繼續像人大代表那樣投棄權票;所不容於鄭司長、曾局長、尊貴的謝議員者是鼓吹投白票,或是乾脆如劉慧卿所言,杯葛選舉,藉此消極抗議而已。叫人費解的是,投棄權票既是人大代表帶頭行使的合法公民權利,鼓吹其事何以卻須國安法侍候?忠誠廢物之說顯非無的放矢。
打開天窗說亮話:三位權貴懼怕的,是政制「完善」後,投票率顯著低落或白票比例飆升,操刀「完善」的北大人將面子難堪。鄭司長是以強調「投票是公民責任」,提升其層次至與納稅不相伯仲地位。果如是,全面「完善」又焉能不像澳洲那樣立例強制適齡公民投票,進而明令禁止投白票?可是即使邁出此兩大步,亦不見得能徹底解決頭腦靈活的香港人用自己的方法令執權者尷尬的風險。何也?
《史記》指出,漢武帝之時有所謂「腹誹之法」。在那個絕對威權的時代,哪怕反對聲音沒有宣諸於口,只消「微翻唇」,亦有「腹誹」——心裏不服——之嫌,是死罪。兩千多年後,三位權貴看來是要恢復漢武帝的舊法,以禁制白票以杜絕「腹誹」——香港人的無聲抗議。
投白票亦來得無奈。選舉事務處的《為甚麼要投票?》宣傳單張呼籲市民及早登記做選民、踴躍投票,其目的有三:一、行使公民權利;二、港人治港,實踐高度自治;三、履行公民義務。如今國安法有人大常委代立,終審庭無權過問,政改則有人大主動「完善」;此又尚何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言?投票的目的不復存在,選民有的並非權利而是鄭司長所稱的「責任」——免令北大人面子難堪的責任而已。
英國十九世紀的大儒斯賓塞(Herbert Spencer)早說過了,即使沒有中國特色的「完善」,選民的處境本來就夠無奈的了:無論是投票給勝出的候選人、落敗的候選人,甚至是放棄投票權,都須服膺選舉的結果、支持勝出的候選人;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遊戲規則下,為不一定盡愜己意的方針政策所規範。
經過北大人的「完善」,參選人都莫非經警方國安處、國安委審核,資格審查委員會驗明正身,確定絕對愛黨愛國愛港,再獲得1,500人的選委會的五大界別一致放行入閘的自己友。所有反對派,不管忠誠與否,勢將望閘興嘆,遑論勝出。這樣的所謂選舉本來已叫市民難以提起興趣,若是投白票作抗議的權利也被剝奪,那又焉能不致如陳文敏教授所言,「選舉完善咗但係冇人投票」的尷尬局面。境況如斯,兩千多年前的「腹誹之法」也就在所難免了。
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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