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辯方結案陳詞批評警方疏忽職守,沒有協助疏散集會群眾,還撤走維園現場近百警員,靠民陣安全疏散市民,遊行期間警方也沒制止,等同批准。法官不以為然,信納警方證人解釋,不警告、不執法的理由是避免警民衝突,做法適當,不是批准或默許遊行。法官指就算警方確實犯錯,也不會令違法遊行變成疏散行動。
開審前辯方曾申請呈交專家報告,分析警方當日行動部署,法官質疑無助解決審訊議題,並說不是警方受審,拒絕報告呈堂。其後包括兩名警司在內的八名警方證人作供時,辯方詳細盤問事前部署和當日執法工作,組織抗辯理據。
辯方指出,警方沒有負責任確保公眾安全,沒有調配警力協助集會,當日還撤走維園現場近百名警員。警方事前已預料集會有人滿為患危機,警方是知道並有意任由民陣用流水式集會應對危險,涉案遊行開始時,警方沒有任何行動或警告。
法官不認同辯方指,警方沒有作為等同容忍、批准或默許遊行,或是「隻眼開隻眼閉」。法官信納警方為了避免警民衝突,因應群眾情緒高漲而撤走現場警員,故意減低現場警力和不作警告,鑑於集會主題是抗議警暴,部署適合當天情況。
法官確信涉案遊行是有計劃地仿照被禁止的遊行,判詞指就算警方的確如辯方所言疏忽職守,背棄維護法治的角色,犯下連串錯誤,也不會令遊行性質變成疏散。
辯方另強調,當日倘若雨勢大,維園可能發生人踩人,有嚴重受傷風險,警方又沒有協助群眾疏散,因此被告才適度違法,出於必要而組織市民有秩序地疏散。法官指出,「必要、被迫」的辯解通常只在極端案件提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有逼切的死傷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