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嚴重性不及圍警總案

辯方:嚴重性不及圍警總案

【本報訊】控方昨援引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前年6.21煽惑包圍警總案作量刑基準,強調量刑必須反映刑責,以示維持公眾秩序的重要性。惟辯方反駁,圍警總案牽涉上千名示威者堵路、擲物、損毀閉路電視鏡頭等,與本案和平集會相比,嚴重得多。有大律師質疑,非法集結案本質並不涉嚴重暴力,毋須轉介可判罰較重的區域法院審理。

大狀質疑毋須轉介區院

6.21煽惑圍警總一案在裁判級別法院審理,單一控罪罪成最高只可判監兩年。審理該案的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集結規模大,參與人數眾多,持續時間長;示威者不單破壞公共秩序和挑戰執法機構權威,更造成人身傷害的潛在風險,最終判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分別入獄13.5月、10個月及7個月。高院法官張慧玲其後拒批准周庭保釋等候上訴,強調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

惟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昨反駁,圍警總案涉及上千名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有人向警總外牆投擲汽水罐及塗鴉,又設置路障阻礙交通,更有被困警員報稱不適叫白車,嚴重性遠超本案。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本案集會和平進行,沒暴力破壞公眾秩序,與圍警總案大有不同。

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可判監五年,區域法院則最高可判監七年,有大律師曾指出,非法集結案不涉嚴重暴力,過往多數判罰款,在裁判法院審理已足夠有餘,毋須轉介區院。過往曾有法官質疑,控方將非法集結的傳票案件交至區院審理是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