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2005年裁合憲「控罪不容再挑戰」

終院2005年裁合憲「控罪不容再挑戰」

【本報訊】本案另一重心是辯方對《公安條例》控罪和警方執法拘控提出雙重違憲挑戰,開審前被視為可能對集會自由有深遠影響。不過法官採納控方理據,駁回挑戰,認為終審法院16年前已作具約束力判決,全面裁定遊行集會須通知警方的制度合憲,不能再挑戰未經批准集結罪違憲。

辯方主張,和平行使集會權利不應受刑事制裁,要求市民遊行前獲得警方批准並無合理目的,罪行罰則過重。在執法層面,案發當天警方依靠民陣疏散集會群眾,沒有制止,一切順利,八個月後卻秋後算賬檢控被告並不合理。

官引「歪風」論 指延續至2019年

判詞分析時先說明集會權利不是絕對,可依法受限制,市民須尊重法律。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2017年在公民廣場案中評論近年香港瀰漫違法達義的「歪風」;法官引用「歪風」之說,指其延續至2019年並且加劇,香港經歷連月動盪、暴力和破壞。

法官不同意辯方說,遊行前通知警方只是為了讓警方部署協助,法官指目的還包括維護公共安全。判詞直言,不能說活動最終沒有暴力,因此拘控未經批准遊行人士就是侵犯權利,此說令法律變成毫無意義、毫無威力。

至於控罪最高判監五年,法官認為不是過重,最高刑罰是留給最惡劣案件,法庭可靈活判刑,通常只判罰款,已平衡個人權利和社會利益。法官又指參考過去廿年遊行集會數字,即使2019年仍有884個合法遊行或集會,不同意辯方形容罰則有寒蟬效應。

更根本而言,法官認同控方立場,終審法院在2005年的梁國雄案已裁定遊行集會須通知警方的制度全盤合憲,辯方不能再提違憲挑戰。

律政司早前曾為本案委聘英國御用大狀,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本案爭議比梁國雄案更廣泛,有重大影響,批准委聘。辯方援引潘官說法,惟法官指出,潘官當時獲告知有多項法律爭議,最終審訊時辯方只提出了一項,故不能依賴潘官觀點。

違憲執法不涵蓋事後拘捕

至於執法層面的挑戰,法官審訊時曾坦言不理解挑戰基礎。判詞指案例所說的違憲執法,只限於活動當天警方限制集會自由的舉動,但本案警方沒有即時執法,沒有行為可遭挑戰。法官續指,違憲執法不涵蓋事後拘捕,事後拘捕不構成限制基本權利,毋須滿足合乎比例的要求。

檢控決定方面,法官指《基本法》規定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涉,法庭只會在極少數情況,當律政司行事超越憲制權限,例如不誠實或聽從政治指示,才在司法覆核訴訟中出手干涉。在刑事審訊,除非涉及濫用程序,否則法庭不會考慮檢控決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