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辯公安例 議員今變被告

20年前辯公安例 議員今變被告

【本報訊】案件今年2月16日開審,面對未經批准遊行控罪,被告之一的李柱銘想必見解甚豐。他2005年曾在終審法院代表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條文,該案還成為今次爭議點之一。2000年,立法會曾辯論維持《公安條例》現狀,庭上也提及這件往事。本案多名被告,除李外,還有吳靄儀、李卓人、何秀蘭和何俊仁當年的異議,也在庭上被節錄讀出。

庭上引用李柱銘比喻

由於被告眾多兼要保持社交距離,排名第八被告的李柱銘不用坐入被告欄,能夠自由上前向代表大狀遞紙仔。他在被告欄正前方與何俊仁並肩就座,說來也堪稱「律師席」,只是沒如常披上資深大狀黑袍,白頭上亦沒有頂着假髮,而是掛上法庭提供給被告的助聽耳機。審訊尾聲,律師席最後一排的女大狀正落力做結案陳詞,身後忽爾遞來紙張,同隊男大狀示意提醒,一起閱讀由李傳來的「貼士」。

位置不同,任務依舊是要說服法官。提到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條文一事,李的代表大狀陳詞時,一度「實名」引用他的比喻來點綴。

坐在李身後的吳靄儀,亦早已閱讀過條例的前世今生。當年立法會曾辯論維持《公安條例》現狀,刑期過重、侵犯集會權利等質疑,眾人在議事廳提出過,20年後身份改變,立場未變。

翻查吳靄儀當年發言,大多未有在庭上讀出。她追溯「公安惡法」始於六七暴動,「從一開始,這項法例的重點在於控制暴亂。所有公眾集會都被視為潛在的暴亂,所有示威者都被當作可能的暴亂分子。當時的政府所考慮的,絕非言論自由及和平示威的權利」。即使上世紀90年代曾經修例,但吳指惡法本質猶存,強調有很多法律可嚴懲暴力,建議放寬集會遊行通知規定,取消監禁罰則。如此種種,庭上換成由律師口中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