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荃灣楊屋道發生警民衝突,有示威者遭驅散後轉移到深水埗警署外集結。警方當場拘捕一名19歲男學生,搜出防護裝備和兩支雷射筆,男生並向警員「自爆」招認曾在荃灣示威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男生早前承認在荃灣參與暴動,辯方求情時指他因案件停學,救護員夢碎。法官杜大衛昨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申請,指被告向警方發射雷射光是協助暴力的行為,重判監禁四年。
被告蔡子聰現年21歲,早前承認在楊屋道參與暴動;他涉在深水埗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兩罪獲控方不繼續檢控,存檔法庭。他在開庭前和聽判期間一直望向公眾席,聞判時表現冷靜,旁聽人士高呼「等你呀!」
法官指,前年本港經歷多場擾亂公安及暴力事件,本案正是一例。他雖然同意年齡是求情因素及法例列明須謹慎處理21歲以下年輕犯罪者,但指本案嚴重程度高於背景考慮,涉公眾利益案件須判阻嚇刑罰,監禁是唯一適合判刑,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
辯方求情稱被告只使用雷射筆,沒使用暴力,犯案因衝動及受羊群效應影響,當日荃灣遊行亦有不反對通知書。法官指,遊行最後階段超越範圍,當時合法遊行已結束,不接納被告未能逃離現場之說,並指被告帶備多項防具出門。雖然被告承認的控罪僅涉荃灣遊行,但法官昨指被告當晚現身深水埗非法集結現場及被捕,該衝突持續一小時,警方多次使用催淚彈,有汽油彈落在記者旁邊,加重暴力程度。考慮被告年紀及最早階段作招認,以監禁六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年。
案情被告在警誡會面承認參加荃灣遊行,曾叫「黑警還眼」口號,放催淚彈時因沒護目鏡而離開,隨群眾走到深水埗。辯方早前指,呈堂影片沒拍到男生在荃灣犯案,但他被捕後坦白招認,節省警方調查工夫,否則未必能起訴他。
案件編號:DCCC38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