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出爐】
【本報訊】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提交報告,建議推行「2+2」標準租約,受規管租期內不得加租、兩年租期後續租的加租幅度,不可超過期間私樓租金指數升幅,上限為15%,但2013年後有關升幅其實一直未曾達到15%水平;小組亦不建議設立「起始租金」。關注團體認為上限應調低至10%,而且現時劏房租金過高,指應設立起始租金。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昨向運房局提交報告,就立法規管劏房作建議,其後會交由立法會審議。小組建議業主與租客制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受規管租期為兩年,期內租金不得上調,首年為「死約」,次年只有租客有權給業主一個月通知期後終止租約。
小組亦建議「2+2」的四年保障,即首兩年租期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但加租幅度不得超過差估署發佈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於期間的百分比變動,又或15%,以較低者為準。若指數變動為負數,則須減租。資料顯示,2013年按兩年升幅為15.3%,此後相關升幅均低於15%。小組主席梁永祥表示,小組參考差估署數字,定下15%水平,避免侵犯私人產權,又指劏房業主沒有責任資助住屋,沒有需要與公屋加租上限的10%看齊。對於有聲音要求訂立起始租金,梁稱若設起始租金標準,會令措施生效前的空窗期更長,或達兩、三年,亦可能減低業主出租單位的意欲,「好心做壞事」。
對於天台屋、寮屋及工廈劏房等是否屬於規管範圍,梁稱小組希望將保障範圍擴至最大,居於不合規格劏房的住戶是最應受保障的一群,「唔忍心唔保障呢一批人」,但實際上法例是否能涵蓋,須交由律政署處理,又指規管或令外界誤以為將違法建築合法化。
早前有劏房業主揚言租管生效後或有一成業主放棄經營,梁認為租管非針對做公道生意的業主,「做正當生意嘅業主唔會感到被欺負」,而業主已投資改建劏房,且劏房租金回報較佳,相信守法業主不會退出巿場。
小組又建議業主收取分攤水電費、煤氣和無線網絡費用時,須提供賬單,收費總和亦不得超越賬單費用;租客可要求業主在28日內提供書面租約,否則可暫緩交租;源頭出租人在終止源頭租契及收回處所時,須給予受影響的劏房租客較長的通知期,例如60日。
小組的建議劣評如潮,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成員陳穎彤直言對報告失望,批評若無起始租金,業主會在立法前先加租。有團體亦指15%加租上限明顯過高,過去部份劏房戶每兩年會被加租300至500元,惟按現時機制,若月租6,000元的劏房「加到盡」可加租900元,「感覺(租管)就好似幫倒忙。」
小組成員之一、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亦批評「2+2」續租權最辣,一旦租客有問題,續租權就如把兩個性格不合的人放在一起四年,「一定有血案發生!」佘直指決定賣樓放售他經營的劏房單位。
手機用戶請按此放大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