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3日有示威者在港鐵旺角站燃燒雜物縱火,一名自小被父母拋棄的19歲調酒師,將發泡膠盒及木板拋進火堆助燃,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祁士偉昨判刑,接納被告僅協助火堆持續燃燒,並沒點火,過程中沒使用武器或造成傷亡,惟指用火損毀財物屬嚴重罪行,加上案件背景是前年公眾事件的升級行動,認為不適合判入教導所,最終判囚39個月。
現已20歲的被告沈俊傑原被控暴動、縱火及違反蒙面法三罪;他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兩罪獲控方同意不起訴。辯方昨求情指,被告自小遭父母拋棄,成長經歷慘痛,但他的性格正面、心地善良,一直用心照顧祖父母,13歲起做義工。辯方強調被告被捕後坦承犯案,一直與警方合作,且願意賠償,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反映他有強烈悔意,建議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報告指本案令被告上了寶貴一課,被告自覺十分愚蠢,願承擔罪責,並承諾不會再犯,其身體狀況亦適合入教導所。被告稱從電視得知旺角有示威活動後才到場參與,並非擔任領導角色,亦沒使用武器或造成傷亡,其行動目的只是損壞財物,並非傷人。
法官接納被告沒點火,只為火堆助燃,但強調用火損毀財物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力,認為不適合判入教導所。參考案例後,法官以監禁63個月為量刑起點,除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到被告背景、即時認罪、願賠償等因素,再額外扣減三個月,終判囚39個月,另須向港鐵賠償10,400元。
案情指事發當日凌晨有人在港鐵旺角站C1出口燃燒雜物縱火,其間蒙面的被告將發泡膠盒及木板拋入火堆。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從電視得知有示威者在場集結,一時貪玩才去參與,並在陌生人要求下將雜物投入火堆。
案件編號:DCCC3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