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前年6月12日強行在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二讀,觸發警民衝突。至去年示威者在各區紀念6.12一周年,再引發衝突,其間包括15歲少年在內的三名男子在旺⻆被捕,被控非法集結。該少年昨獲控方同意改承認罪名較輕、《簡易治罪程序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裁判官陳慧敏(圖)拒絕先讓被告保釋候判,下令先將他還柙至4月20日,待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5歲中四少年為本案次被告,控罪指他於去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外,令交通受阻。
控方指當晚旺角區有約80人聚集,至10時許,一部的士駛至山東街交界,有20至30人站在行車路上,其間包括次被告在內的數名人士曾站在的士前,有人指示司機不要前行。後來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示威者四散,次被告被便衣警制服,警誡下稱「放學後相約同學喺附近」,及後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時呈上次被告父母及多名教師的信件,指他品性純良、尊師友愛。律師形容他是個負責任的人,今次是一時衝動「覺得要參與那些時刻」,才鑄成錯誤,已有所反思並承諾不會再犯。
陳官指次被告行為會有破壞公眾秩序和安全的潛在風險,認為有必要對此公開譴責。
案件編號:WKCC42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