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去年生效後首個7.1,有示威者由銅鑼灣遊行往北角,一名自稱當日行山的男文員六小時後在北角被截查,背囊內搜出一支伸縮棍,因涉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文員原被控一旦罪成必須判監的《公安條例》控罪,今獲改控刑罰較輕、不一定判監的罪名,他承認控罪。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案發當日為「不穩定日子」,被告亦處於一個麻煩區域,縱使初犯判監仍屬恰當,判即時監禁四個月。
被告曹廷熙(29歲,圖)被控去年7月1日在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交界犯案,控方昨於東區法院將原先的《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修訂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被告認罪,辯方求情指他被捕時間與遊行時間相隔六小時,被告衣着有別於一般示威者,控方亦確認拘捕地點沒發生非法集結,警方純因調查一宗襲擊案才下車搜查被告。
辯方引述被告現任公司的求情信,指公司正研發一款具空氣清新功能的新型口罩,有助遏止疫情,被告為研發項目要員,公司將繼續聘用,望從輕發落,建議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本案背景確不足以斷定被告牽涉示威活動,但他在高危日子、高危區域管有武器,對比在平常日子及平靜環境帶來的潛在危險較大,須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27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