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筒照便衣沙展 男生判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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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店襲擊案】

【本報訊】男學生去年初在西九龍中心拍攝被指「藍店」的空姐牛肉飯,其間被指拿出電筒照射便衣警長,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裁判官黃士翔早前裁定男生罪成,稱警長聲言當時有裝備在身致衣物隆起,不難知悉他的警員身份,認為男生有意用電筒照射警長令他受傷。黃官昨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雖是針對警員,但不認為單單因為事主是警員就必定要判囚,案發時警長非執行職務,接納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指被告何梓洋(24歲)去年1月1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警長3712李智健。辯方昨指,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惟被告因已有深切反省及知道守法重要性,不適合感化,報告建議判中等長度的社會服務令。

官:不因事主是警就判囚

裁判官黃士翔參考近期多宗襲警刑期覆核案件,稱上訴庭指出須保障警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判刑要有阻嚇力,但黃官強調案例多是執行職務警員受襲,而本案被告並非阻止警員執行職務,亦非在示威現場附近犯案,不會輕易鼓動其他人針對警員。黃官認為本案與襲警案有不同之處,亦指控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檢控。被告用電筒照射事主時間不長,事主無永久損傷,案情非同類案中最嚴重。黃官表示,不認為單單因為事主是警員就必定要判囚。

被告過往無案底,法庭接受這次屬單一事件,不認為判囚是唯一選擇;基於報告稱被告有悔意,社會服務令亦非輕微的懲罰、是某程度上失去自由的判刑,黃官認為可判社服令,但認為感化官建議的中等時數不足夠,最終判最長的240小時服務令。

案件編號:WKCC25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