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師莊耀洸形容校長長年請病假的事件在學界十分罕見,惟目前未能掌握涉事校長與法團校董會歷年糾紛詳情,故難以定論。他指根據《僱傭條例》,倘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未有工傷評估證明書,即使有薪假期完結也無法解僱僱員,「法例確實沒有講,工傷的病假要多久時間須達成協議,或出到評估證明書。」
莊耀洸續指,僱員放病假期間有權不涉足任何工作職務,若因病遭解僱,資方或涉殘疾歧視。不過,若資方取得醫生發出的工傷評估證明書,證實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未能履行校長職務,就有權解僱並有機會免除相關法律風險,「並不是『無了期』放(病假)」。
就教育局撤回校長任命的權力,莊耀洸指《教育條例》訂明若教局常任秘書長可以該校長「不再是出任校長的適合及適當人選」、「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長職責」、「已停止執行校長職責」、「多數校董不接受」等為理由。他認為局方以上述哪一條文撤回批准校長任命,實際執行亦有難度。「(生病)都不是對方想,因為有病假紙,因此這些理由未必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