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背囊藏雷射筆 官:必作傷人

文員背囊藏雷射筆 官:必作傷人

【本報訊】港島區於前年11月2日爆發警民衝突,其間灣仔一名男文員被指背囊藏雷射筆,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崔美霞昨裁決指,案發時警方已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但被告未有帶同涉案雷射筆離開,反而逗留在現場,反映他明顯意圖與警方發生衝突,並且打算使用雷射筆傷人,昨日裁定他罪成。崔官將被告還柙至下月12日求情及判刑,其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並且表明開放所有判刑選擇。

辯方指,被告冼詠倫(33 歲)將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囊內,並沒打算使用,其背囊內的10張八達通卡、兩支生理鹽水、13個頸套、一個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均是防衞用品。

稱防衞不用帶防毒面具

惟崔官認為,有關物品明顯用來掩飾身份,若只為了防衞,根本不用帶防毒面具及13個頸套;被告於衝突發生數小時後,仍未有攜同上述裝備離開現場,反映他有意圖與警方發生衝突。

對於辯方稱被告攜帶上述裝備,並不代表他可預見現場會發生衝突,崔官亦表明不同意,直指當時警方已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被告卻在現場攜有涉案雷射筆,唯一不可抗拒推論便是用作傷人。

崔官亦不認同辯方所指,案發時被告身邊並無警員身處雷射筆的射程範圍內,稱案例表明只要被告將雷射筆視作傷人工具,那麼它便是攻擊性武器,不用證明被告確實用以傷人。崔官又指,涉案雷射筆的筆身印有警告字眼,表明會傷害眼睛,認為被告必然了解其性質,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早前審訊時,拘捕及制服被告的兩名警員均供稱,被告被制服時多次掙扎,但播片後,兩人均未能從片段中指出相關掙扎畫面。

案件編號:ESCC16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