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涉事鴨脷排碼頭白牌艇,屬未經運輸署批准經營街渡服務,船上救生設施欠奉,往往造成安全隱患,一旦遇上意外後果堪虞,保險亦不受理。有大律師直指今次船隻追撞事件情況嚴重,「草菅人命」,可構成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行,最高可判監四年。
本報記者昨重返鴨脷排碼頭,並佯裝乘客登上白牌艇直擊,所見船上救生設施欠奉,亦不見救生衣。根據《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舢舨船上須配備最少一件救生衣以及一個救生圈。
與記者同坐的乘客岑先生不諱言:「呢啲都要自己take個risk(冒風險),咁嘅價錢同咁短時間,呢啲要自己衡量。我唔覺政府會發牌,唔會為咗咁細嘅平台發牌。」他認為今次船隻追撞是個別事件,「都係一時之氣啫,因為so far好多年都冇聽過。」
大律師陸偉雄直指,事件中船隻故意追撞情況嚴重,可構成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行,「就好似平日路上用車撞人咁,不過𠵱家係用船撞,簡直係草菅人命!」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或《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32條,任何人觸犯危害他人的安全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四年。
前立法會漁農界議員黃容根指受疫情影響,不少漁民不能出海,以致有人船隻載客幫補生計,他批評為爭客故意追撞船隻,做法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