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太子港鐵站8.31事件三個月,旺角有人堵路。一名餐廳男工被指當日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辯方於審訊期間要求剔除被告的招認錄影口供,指他有讀寫障礙,在警員引導下才作出假招認。惟裁判官黃士翔昨日裁決時拒絕剔除,揚言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引導被告招認,而且被告回答開放式問題時可以說出案發細節,不似造假。黃官根據被告的招認,最終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還柙至下月15日判刑。
被告呂葆華(33歲)被控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控罪指他於前年12月1日在旺角犯案。
案件早前審訊時,辯方指被告曾經要求見律師,但遭警員拒絕,更有警員稱「你係曱甴,唔使搵律師」以及「錄影時合作的話,好快就可以離開」。辯方又要求剔除被告的招認錄影,指他有讀寫障礙,不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所述的權利。
惟黃官裁決指,被告在庭上讀出有關權利的條文時,能夠明白內容,認為他清楚自己的權利,只是沒要求找律師;而警員從沒威逼利誘他招認,亦沒有教他作答。
黃官又指,根據被告招認,他當日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集結,並戴上手套,打算在有需要時協助堵路,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曾經表示只打算用雷射筆照射警車,從沒打算傷害警員;黃官亦認為涉案雷射筆藏在袋內,不排除被告確實不打算傷人,故裁定這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已經有悔意,並積極配合法庭社工,參與善導會提供的課程。案發當晚大部份示威者均在旺角道聚集,被告身處的亞皆老街現場暴力程度較低,他亦沒有使用暴力,並且於警方驅散時立即離開,參與程度不高。黃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
案件編號:WKCC23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