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鼓勵參與越言論自由紅線

稱鼓勵參與越言論自由紅線

【本報訊】抗爭模式近年趨向靈活多變,市民容易透過通訊軟件瀏覽及發佈即時資訊,毋須親身到現場也可緊貼事態變化。律政司在本案希望釐清不在場者是否也能入罪,辯方早前聆訊時力陳,若不在場也可牽涉暴動,可能單純在社交媒體「畀like」(按讚)也會被說成鼓勵他人暴動,言論自由勢將受損。不過上訴庭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倘以言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該人便逾越了言論自由可容許的紅線,須負刑責。

判詞引述原審第三被告、李姓少女的代表大狀曾藹琪的陳詞,指《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條文訂立後,科技已有大進步。

原審大狀憂「畀like」墮法網

曾藹琪指社交程式如WhatsApp、Instagram、Telegram、facebook等盛行,人們發表留言、轉發資訊甚至簡單如「畀like」後,很容易陷入一個境地,被指控成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曾藹琪指出,若《公安條例》演繹過份擴張,言論自由將受削弱。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在判詞中反駁,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鼓勵或推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不能以行使言論自由作偽裝,在刑法下「免疫」。潘官直指,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某人負有從犯或參與共同犯罪計劃的責任,他們便不再是無辜地行使言論自由的人,而是逾越了容許界線、變成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犯罪分子,須為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