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訴庭說明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有大律師解釋,共同犯罪計劃不必只有單一目的,可同時包含不同種類的不合法活動,參與者之間毋須有明確協議,「一個眼神都得」,又或靠默契行事。近年出現的「兄弟爬山」,自發在不同地點「各有各做」的抗爭活動,就算毫無協定,也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該名大律師提到,共同犯罪原則還有延伸形式(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假如原有犯罪計劃衍生其他罪行,而該罪行是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可能發生,也能視為犯案計劃之中,「真係好闊」。前年不時有未經批准但和平的公眾活動,演變成暴力場面,大律師認為原有活動的組織者或網上傳播文宣者,也有可能墮入共同犯罪。
示威運動期間有俗稱「家長車」,即市民駕車往示威現場接載示威者,同類行為被上訴庭列為共同干犯暴動的例子。大律師指出,判詞表明一旦示威活動由和平變成暴力,市民就應離場,反映了法庭對於維護公共安全的尺度。
判詞提及除了共同犯罪原則,現行法例亦有「協助、教唆犯罪」的罪行,兩者均可用於檢控協助犯案者,應用範圍有重叠。大律師解釋,「協助教唆」一般針對身處現場協助犯案的人,而且要把主犯入罪才能使用,但主犯有時未能定罪,甚至拘捕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