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赴湯杜火」一方在聆訊時嘗試引用2016年旺角騷亂梁天琦案案例,指非法集結控罪不適用於不在現場的人。惟法官昨指,梁天琦案中探討的雙重控罪元素,所講的是身在現場的主犯,而非不在場的人。
翻查梁天琦案判詞及同案被告盧建民上訴時的案例,上訴庭當時裁定,構成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必須有「集體性質」,即犯案者必須是集結一起,並在集結一起時作出條例的訂明行為,達到犯案者有共同責任的要求。
「赴湯杜火」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認為,案例提到犯案者必須有共同目的,及他們集結在一起犯案的雙重元素,暗示犯案者必須在場;因此共犯不必在場也能入罪的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行。
但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本案判詞指出,雙重犯罪元素的要求只適用於身在案發現場的主犯,並不關係到不在現場的從犯或共同犯罪計劃參與者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