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供稱意外 差人舊愛脫襲擊罪

女警供稱意外 差人舊愛脫襲擊罪

【本報訊】28歲男警明知女同袍名花有主,仍甘願做第三者,惟女方最終提分手。男警心有不甘,到女方寓所「攤牌」,其間涉企圖搶女方電話,導致她手臂有瘀傷,被控普通襲擊罪受審。女警昨出庭頂證舊愛,但口供卻表明「身上嘅瘀傷並不涉及任何襲擊事件」。裁判官杜浩成即日裁決,直指女警非誠實可靠,若受襲理應呼救,但她事後卻與被告在房內坐天光,裁定男警無罪兼得訟費。

分手攤牌 事後坐天光

被告蔡智浩(28歲)被控去年8月18日在秀茂坪曉光街富華閣某單位襲擊女警馮嘉茵。馮昨透露,她原有一名林姓綽號「阿鋒」的懲教主任男友,她與被告去年5月瞞着阿鋒拍拖。馮三個月後提分手,案發當晚凌晨被告到她寓所理論。

馮續稱,當晚與被告在睡房傾談,其間被告欲查看她的電話,遭她拒絕。及後被告企圖搶電話,更緊捉她的左前臂約五分鐘;她欲推開被告不果,推撞間她失平衡跌倒並撞到傢俬,及後被告將她扶起,二人無再爭執,「之後大家坐喺間房,坐到天光」,並一同食早餐。

當天早上,馮發現兩邊手臂均有紅腫瘀傷,同日她因感冒求診,但無向醫生提及傷勢。她稱因不想家人擔心,故向母親表示瘀傷是「公司搬嘢時整親」。馮後來向阿鋒坦承「一腳踏兩船」,阿鋒報警,稱「我朋友俾人打同受傷」;惟馮在書面口供指:「我身上嘅瘀傷係意外造成,並不涉及任何襲擊事件」。

杜官裁決時質疑,若馮在房間內遇襲,為何不大聲呼救;且同住的母親及胞兄亦無目擊或聽見爭執聲,馮事後更與被告在房間內坐至天光。杜官認為襲擊不曾發生,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KTCC1602/20

■被告蔡智浩被裁定無罪兼得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