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不具名的大律師分析,一般來說若客人指控大律師指示錯誤或不當,該大狀會「有少少冇面」。但楊明案似乎並非如此,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主動提出當初為對方提供法律意見時,令楊明以為不會被還柙或判監,變相由清洪「攬上身」,「救返佢出嚟,楊明多謝都嚟唔切,仲點會投訴佢?」
原本認罪改為不認罪,大律師潘展平表示情況不算罕見,被告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前,要交代申請理由,法官有權不接納被告申請。申請原因之一通常是被告與律師溝通出錯,導致出現誤解。推翻認罪後,案件須再安排重新答辯,裁判法院不一定要交予另一法官重審,現在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表面上就公正啲」。
「不恰當法律意見」是否嚴重指控?大律師公會否跟進?根據現行機制,要依賴事主投訴。投訴人若認為大律師的操守須受調查,可作書面投訴,個案將轉交紀律委員會調查。若投訴成立,公會可向該名大律師作紀律處分。
大律師詹俊祺表示,要證明大律師「極度不稱職」的門檻相當高,例如法律意見嚴重偏離一般判斷,以楊明一案為例,若被告人面對不小心駕駛控罪,大多數大狀都會如清洪的判斷,認為被告人不會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