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覆核6.12放TG 官:有合理勝算

岑子杰覆核6.12放TG 官:有合理勝算

【本報訊】政府前年無視6.9百萬人上街抗議送中惡法,堅持於6.12二讀,引發激烈衝突,警方動用橡膠彈、催淚彈等對付示威者,連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中信大廈和平集會,亦遭催淚彈夾擊,導致群眾恐慌走避。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圖)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高院昨頒下判詞,指警方行動是否侵犯和平集會自由等,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有合理勝訴機會;惟案件涉及事實爭議,不宜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警方當日發射催淚彈的決定,是否構成非法武力、是否對和平集會自由構成無理限制,因而違反《人權法》、《公安條例》中有關警方使用武力限制的條文、《警察通例》及警方內部訓練守則等,涉及多項事實爭議。

涉事實爭議 宜以其他形式興訟

爭議包括示威者和警方在立法會「煲底」的衝突、民陣集會是否分屬兩個集會、警方發射催淚彈前有否給予充足警告、又有否讓群眾採用清晰安全的路線離開、身處中環和金鐘的暴力示威者可有混入民陣集會中,及警方能否分辨兩批示威者並作出拘捕等。但周官指司法覆核的證據一般以不經盤問的誓章形式提出,並非解決事實爭議的合適途徑。

周官指出,若申請人希望繼續訴訟,他會批准申請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9(5)條規則,在頒下判詞14天內提出相關申請,將案件改以其他民事訴訟形式進行。

至於申請人質疑《公安條例》中警方驅散集會權力的條文違憲,周官指出合法集會的自由並非絕對,條文施加的限制具備充份法律基礎,亦認同政府一方引述蒙面法上訴判詞指,警方行使酌情權限制集會自由的權力合憲,直言沒空間裁定《公安條例》的相關條文違憲。

不過,周官也表明案件不涉錯誤解讀或引用警方內部訓練守則等,亦認為警察投訴課欠缺獨立性,監警會的調查權亦有限,兩者均顯然缺乏足夠權力給予申請人所需的濟助,認為申請人尋求司法覆核並無濫用程序。

案件編號:HCAL26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