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跟進報道7.21白衣人事件而被控告,罪狀是追查懷疑涉事車輛資料時虛報查冊用途,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審訊。辯方否認所申報用途屬於虛假,更直指法例沒賦權運輸署規限用途,查冊要交代用途純屬行政措施,從來不是法律,質疑控方現跳過立法諮詢,而要法庭將署長自設的行政措施演繹成法律要求。案件4月22日裁決。
蔡玉玲昨早到庭時,港台工會多名成員在庭外聲援,並展示印有「無畏無懼無私 捍衛真相自由」、「Journalism is not a crime」等字句的橫額。蔡感謝聲援者,與工會成員短暫交談後步入法院。她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庭上答辯說:「明白,不認罪。」
審訊沒有傳召證人,只宣讀承認事實和一名運輸署證人的供詞。蔡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網上查冊,系統提供三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用途選項,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蔡揀選最後一個。
代表蔡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中段陳詞指,蔡查冊調查涉及運用車輛的罪案,屬於有關交通運輸的事宜,沒作虛假陳述,認為案件連表面證據也不足。不過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表證成立。
控方認為,車輛登記冊的用途是解決道路上的問題及賠償問題,例如不當使用車輛造成阻礙或傷亡,需要得知車主身份,但不能濫用於無關交通運輸的事,包括新聞採訪及報道,否則公眾人士可隨意索取車主的敏感資料,例如全名、地址和身份證明資料,嚴重影響車主私隱,立法機關不可能容許這種毫無約束的查冊。
對於控罪所提及「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辯方結案陳詞則指,控方未能證明查冊用途是影響運輸署長決定的「要項」,法例規定署長收到查冊繳費後「須」提供資料,意味不可以視乎用途酌情決定;唯一列明可考慮查冊理由的情況,只影響申請者須不須要繳費。辯方指法例自1950年代至今從沒規限用途,控方突然聲稱有規限,令人質疑是否立法原意。
辯方形容,將查冊用途限於「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純屬署長創造的行政措拖;運房局2011年建議修改查冊規例時,也表明署長收費後無權拒絕提供資料,無權要求申請人交代索取理由。當年運房局提供數字,2010年有五萬多宗查冊,約2,800宗是傳媒查冊,辯方質疑控方說查冊從來不是供新聞報道之用,到底是否現實,而這影響蔡玉玲申報查冊用途時的心態。
辯方指,控方現要求法庭將署長一句說話演繹成法律隱含的要求,惟私隱及查冊權利不易平衡,應由立法會討論諮詢。演繹條文亦不能只着眼私隱,「唔可以勉強演繹一啲唔喺條文入面嘅嘢」,查冊規例訂立於1980年代,《私隱條例》10年後才立法,當年社會的私隱意識不及今天強。
運房局的修例建議列出若干合理查冊用途,辯方指例如停車場追討泊車欠款,質疑控方狹窄的「交通運輸」定義能否涵蓋此用途,「架車唔郁架喎,冇人用緊」。
辯方又言,若出現英國案例提及的極端特殊情況,例如某人查冊的用途是殺人,則同意署長可不提供登記資料;惟本案沒有特殊情況,也沒有公共政策理由支持署長偏離提供資料的「絕對責任」。辯方認為控罪的三個元素,即「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控方全部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
案件編號:WKCC40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