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查車牌而被控虛報查冊用途。辯方直指7.21涉有人用車運送武器及襲擊者犯罪,蔡申報查冊目的為「其他交通及運輸相關事議」並非虛假。辯方又指出,本港多項公開資料如破產、離婚、借錢等需查冊,認為應用最廣闊的釋義解釋申報選項。
辯方昨要求庭上播出《鏗鏘集》,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從涉案車輛上拿出竹枝分派。辯方指出,蔡的查冊目的正是調查誰運送疑似武器,而涉案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直接用作犯罪用途及協助犯罪,找出車輛擁有人必然與交通運輸相關,申請書上陳述顯然屬實。
控方則稱,車主不會預期其資料會被用作與交通運輸無關的事,如交給記者與交通運輸事宜無關的新聞之用。辯方反駁,按控方邏輯,即可將資料交給記者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新聞之用,《鏗》其中部份是調查有人用車運輸武器及犯罪者去現場。
辯方又指,本港其他登記冊均有列明具體用途,但不會規制傳媒查冊。辯方續指,公眾廣泛使用車輛,車輛使用附帶重要責任,尤其是財產和經濟活動,不少法律程序需確認車主身份,如追債、破產追討、離婚分配財產等。有時甚至未去到法律程序,如有人用車輛做抵押品,對方查冊確認車主身份實屬合理,但按現行三個查冊用途,只能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辯方引用終院案例,如代客探監案分析「朋友」定義,終院指朋友一詞籠統,法庭和被告的理解未必相同;本案中何謂「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用詞同樣籠統。另一案例分析「有關」一語,認為應用最廣闊的釋義去衡量,辯方指本案中新聞採訪的議題與交通運輸有否關連,也應用廣闊釋義。
辯方又稱,自1949年至今,沒有法例明文表示運輸署署長有權規限查冊目的,現在控方突然說有規限,令人質疑是否真正的立法原意。
辯方力陳,就算署長有權規限查冊,合法目的也必然涵蓋一切有關車輛使用事宜,包括確認車主身份;蔡玉玲為調查涉案車輛懷疑運送犯罪武器而查冊,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選項。
控方則回應,蔡查冊取得資料後,不只查找車主,更到訪登記地址和經電話做訪問。而《鏗》中有展示車輛相關公司資料,又節錄訪問錄音,可見是利用查冊資料作「報道」用途,報道與蔡想調查的事件和罪行,均與交通運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