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撐警無綫藝人楊明去年8月深夜在山頂醉駕撞車,送院後疑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因而被控。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鄧少雄昨裁決指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當時神志不清致未能理解當刻資訊,裁定楊明有關罪名不成立。由於楊明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及門窗貼遮光膠貼透光度不足兩罪,鄧官一度將他收押候判,惟資深大狀清洪立即出招,為他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更攬上身自言是他向楊明提供錯誤法律意見,令他以為不會遭還柙或判監。申請獲批,一度「交低身後事」步入犯人欄的楊明又折返人間,獲准保釋至5月11日受審。
被告林明樂(藝名楊明,40歲)原先坐在律師席後面,最初聽到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不成立時鬆一口氣,但得悉裁判官下令要還柙他後,登時頭耷耷,將個人物品交給女友莊思明後步入犯人欄,其間一直低頭應訊,眼神難掩失落。及後清洪為他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楊明重獲自由,散庭後即步出犯人欄,並再次挺直腰板,顯得精神奕奕。
楊明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受審,但開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以及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罪名。鄧官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後指,被告當時很醉,送院後又遭醫生穿上約束衣;辯方聲言被告精神恍惚,狀態半醒或不清醒,而被告容許自己在如此精神狀態下駕駛,問清洪是否同意案情是不小心駕駛中近乎最嚴重類別。
清洪稱沒出庭作供的街外證人認為被告看似不太醉,被告雖受酒精影響,但控方沒充份證據顯示他有多醉;又謂被告行為或因意外受驚所致。惟鄧官質疑辯方應提供醫療報告作證,又指當晚會見被告的大律師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時,不曾提及被告受驚。
鄧官亦指案中無人受傷甚至死亡只是僥倖,問辯方判刑時可否整體考慮案情,清洪反問鄧官在考慮甚麼判刑選項。鄧官指案中酒後駕駛可視為不小心駕駛,而不小心駕駛罪可罰款5,000元、入獄六個月及停牌,表明打算將被告還柙,待索閱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清洪表示冀法庭判罰款,也可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和緩刑,又指案中無人受傷,不小心駕駛案件要還柙實屬罕見,認為還柙被告做法不合比例,對他非常苛刻,多次強調希望被告續准保釋候判。鄧官聽取陳詞期間數度問清洪:「你說完了嗎?」
鄧官表明案發時確曾有發生意外,被告駕駛期間衝落山20米,無人受傷只是結果,而被告駕駛態度是考慮之列。鄧官又指被告2005年和2007年有案底,背景並非如辯方所言般優良,決定將他還柙。
清洪隨即表示被告有意推翻不小心駕駛等兩罪的認罪答辯,並透露是他當初提供不恰當和錯誤的法律意見,令被告以為不會遭還柙或判監,又表明若辯方申請獲批,他將不再代表被告。鄧官最終指被告認罪答辯有不相符情況,批准他推翻答辯,案件將交由第七庭另一裁判官審理。據司法機構網頁,該庭一般由裁判官鄭紀航負責。
就被告面對的拒提供血液樣本罪,鄧官裁決指接納辯方解釋,認為被告當時神志不清,難理解現場狀況,或因而無法犯案。鄧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罪名不成立。
根據證供,楊明案發時一時有回答一時無反應。醫療報告提到楊有酒氣並多次要求離去,又拒接受檢查。據警長47357陳定邦證供,醫生會見楊後指楊明可進行呼氣、血液或尿液測試,但當陳問楊是否願意提供血液樣本,楊沒反應。後來楊卻跟大狀會面約半小時,之後要求如廁,對護士只給他尿袋反應很大,大聲問「有冇搞錯」,於是醫生、保安和護士等人現身,醫生認為要綁住他抽血。陳再三問楊是否願意提供血液樣本,惟楊只望向天花沒作答。陳見狀拍他膊頭,說:「𠵱家同你抽血驗酒精呀?你願唔願意呀?」楊輕聲答「唔願意」,陳隨即拘捕他。
案件編號:ESCC23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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