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民去年5月發起反國歌法及國安法遊行,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游擊堵路。年輕地盤工稱當日陪胞妹及其男友到金鐘香港公園視察婚照拍攝地點,遇防暴警截查,被搜出士巴拿及索帶等,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昨受審。辯方質疑警員證人在庭上加插證供細節,警辯稱「落口供需要精簡」,如今回憶更清晰。辯方展示被告被捕雙手反扣的照片,反駁警員聲稱搭被告膊頭的說法,警員承認「有機會記錯」。
控罪指,被告陳鉑朗(24歲)去年5月24日在金鐘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及一包索帶。他當日下午3時許被捕,除控罪內的物品外,他另被搜出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T恤、膠手套、急救包等。
警員19171朱文鴻供稱,當日見到被告迴避他的眼神並低頭加快步速,且背囊甚為沉重,遂上前截查;其後「思疑相信」被告與灣仔銅鑼灣一帶的非法行為有關,遂拘捕他。
辯方盤問朱時指出,朱翌日錄取的口供及記事冊均無記錄「加速步伐」一事,朱同意,辯稱落口供需精簡,如今記憶更清晰,故在庭上加插細節。朱又承認對當日被告被捕細節記憶有誤,「有機會我記錯,可能同記憶有少少出入」。
裁判官王證瑜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透露從事地盤墨斗工作至今已三年,並逐一向法庭解釋涉案物品的工作用途。他稱同行的胞妹與男友拍拖九年,兩人從互聯網看見在香港公園拍攝的婚紗照,他遂陪兩人到公園視察環境。他自言一向沒有執袋習慣,當日隨手攜帶日常工作的唯一一個背囊出門。被告否認當日如警員所描述的「耷頭加速」,並指背包輕巧,不覺沉重。
此外,辯方呈上當日被告下車後沿途拍攝相片的時間紀錄,最後一張相片的顯示時間與警員聲稱見到被告的時間有出入,較警員證供所指遲了六分鐘,截停地點也不同。辯方指,警方當日所處理的18宗案件的案發地點均在銅鑼灣、灣仔一帶,與拘捕被告的位置有一段距離。控方確認曾查看當日發生衝突並上載到網上的97段影片,均無發現被告。建築業議會核實被告為註冊工人。案件押後至5月7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23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