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7.21白衣人暴動案昨審訊第20日,首被告王志榮作出中段陳詞,引用七警案指控方單靠身形臉容認人,而呈堂片段模糊不清,未能證明片中人就是被告;控方反駁指從被告家中搜出的衣着,亦與片中人脗合。法官葉佐文最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六名不認罪被告均須答辯。「飛天南」吳偉南今早將出庭自辯,他另有三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傾向不作供。
控辯雙方至昨早仍在修訂承認事實,耗費逾一小時才開庭。最新版本的承認事實透露,警方在一個月內曾兩度到訪第六被告「飛天南」吳偉南(57歲)的住所,惟吳兩次均不在家,警方留下紙條要求他聯絡警方。2019年9月11日,吳透過代表律師致函表示可在六日後到警署,最後他在同年9月17日於警署內被捕。
首被告王志榮(55歲)早前表明爭議身份,昨透過大律師關唐利作出中段陳詞,引用七警案指控方只依賴部份臉容及身形認人,而且相關片段模糊,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未能證明片中人就是王志榮。
主控周天行陳詞反駁指,控方依賴被告的身形、高度、臉相及髮型等特徵作辨認。控方播片指,被指稱為王志榮的男子穿短褲、有黃色鞋帶的黑色鞋,與從被告家中搜出的衣着相似。此外,片中男子的住址與被告脗合,加上他搭升降機時間較短,亦與被告住低層的事實脗合。
控方回應案例指,七警案的原審裁判官只依賴該案第四被告部份臉容去辨認,惟本案辨認不單靠被告臉容。控方續指,七警案由案發到辨認相隔「年幾兩年」,本案則依賴案發當日片段的截圖以及王翌日被拘捕的相片。
庭上早前播放與王志榮相關的「精華片段」,片段時長21分鐘38秒。被指稱為王的男子在約晚上10時21分離開雍翠豪園的住所,途經名門讌客酒樓和形點商場,進入西鐵站大堂。王向閘內人士投擲物件,其後手持金屬垃圾桶蓋襲擊證人A,並在月台上指罵車廂乘客;他最後步行回家,在當晚約11時半抵達住所。
餘下被告為黃英傑(48歲)、鄧懷琛(60歲)、鄧英斌(61歲)以及蔡立基(40歲)。
案件編號:DCCC888/19、DCCC11、DCCC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