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列辯解行為 草案隻字不提 窺淫罪免責條款含糊 傳媒易誤墮法網

諮詢列辯解行為 草案隻字不提 
窺淫罪免責條款含糊 傳媒易誤墮法網

【本報訊】為規管偷拍裙底等罪行,保安局昨正式為《窺淫罪》條例草案刊憲。草案列明,未經同意下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但條例未有如諮詢期間所建議,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法例,清晰界定可作合理辯解的目的和情況。有傳媒學者認為,草案的「合理辯解」定義模糊,傳媒有誤墮法網風險,令傳媒空間進一步收窄。

今次立法源於終審法院2019年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取用自己電腦犯罪,令偷拍或發放私密影像的行為無適當法例作檢控,政府遂另立新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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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監五年

《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相關發佈影像罪行》草案規定,沒得到事主同意下,觀察或拍攝某人的私密部位,或觀察或拍攝某人所身處而按理會裸露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行為的地方,即屬犯罪。發佈或威脅發佈以上途徑所獲得的影像,亦會觸犯法例。以上罪行一經定罪,無論是以性抑或不誠實地獲益作為目的,均可被判監五年。

保安局去年7月提交立法的諮詢文件中,曾建議要為有關罪行訂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免責辯護,以涵蓋執法、採訪工作等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行為。局方當時更舉出海外司法管轄區就類似罪行所訂立的免責辯護,例如澳洲西澳州省的刑事條例列明,如能證明發放影像是為了科學、教育或醫學目的、法律訴訟的合理需要、媒體活動的目的,但無意對事主造成傷害又合理地相信符合公眾利益等,就可作免責辯護。加拿大刑事條例亦規定,如「行為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則不得裁定該人有罪。

政府提交的草案免責辯護條款卻寫得極之籠統含糊。草案規定,「如確立自己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條文,即為免責辯護」,完全沒具體指出甚麼目的或情況可視為免責辯護,甚至連「公眾利益」都沒有提及,與諮詢文件的最初建議有重要出入。

變相交法庭決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窺淫罪》立法有其道理,但應平衡傳媒利益。他批評草案免責辯護條款空泛,沒列明新聞工作是否免責,變相法庭有較大彈性去決定新聞工作是否合理,若條例正式生效,傳媒將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

杜續指,傳媒的偷拍相關行為已有淫審條例和私隱條例規管,草案勢令傳媒空間進一步收窄,就算出版時掩蓋了走光部份都可能犯法,「所有小報都冇得做」。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草案有關免責辯護的條款的確尚有很大的改善和修訂空間,令人懷疑傳媒會否誤墮法網,立法會應在討論時提出修訂。

保安局回覆稱,未必能就本地情況詳列所有適用的免責辯護。現時就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條文靈活,法庭可因應不同個案的情況考慮,亦可顧及任何現時未能預見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