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市民發起全港三罷「黎明行動」,有示威者於油麻地堵路,警方到場驅散,兩名18歲男生被拘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名男生身藏雷射筆,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鄭念慈昨裁決時指,兩被告衣着雖與示威者相同,但控方不能排除他們只是旁觀者,亦未能證明男生有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最終裁定兩人罪脫。曾任辯方證人的被告女友人喜極而泣,有辯方團隊女律師不禁低頭拭淚。
兩被告盧作霖及蕭俊麒,當年同為18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鄭官指案發時彌敦道滿佈雜物,超過30人聚集在行車路,肯定當時有非法集結;警方其後推進驅散,人群四散,在20米外首次看見兩被告。鄭官續指,雖兩人外觀與示威者相同,但無任何實質證供支持他們曾參與集結,兩人有可能只是隨人群跑開的旁觀者;控方亦未能證明蕭姓被告有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蕭早前自辯稱與女友人晚膳後打算步行回家,惟友人肚痛需去公廁,他等候間聞到刺鼻煙味,遂跑離現場。雖然鄭官不信被告會拋下友人獨自離開,但辯方呈堂的冰室收據顯示他們曾在一起,二人WhatsApp對話亦沒談及非法集結,故不排除蕭正回家。負責截查的警員13129鍾耀進早前聆訊時供稱,兩被告初時跑走,其後突轉為「行」,並低頭用手機。辯方盤問時指兩被告是在警員喝止下主動停步,鍾不同意,但承認兩人被截查時聽從指示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KCCC19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