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27⽇有電腦程式設計員在旺角被捕,被指掙扎期間傷及警員,被控拒捕罪。辯⽅庭上投訴被告曾遭警員毆打,需留醫八天。裁判官黃士翔最終裁定被告拒捕罪成,並將他還柙至昨日判刑。黃官拒絕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指案發時有很多市民圍觀及指罵警員,被告不斷掙扎,令警員受傷,其舉動或會影響市民情緒並激發衝突,最終判他入獄五周。
辯方求情指,被告梁霆(32歲)出身草根,其繼父於2013年中風無法工作,自此他與胞弟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對於本案影響家人,被告感到歉疚,亦擔心影響日後生計。辯方指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先為他索取社服令報告,再作判刑,惟黃官拒絕。
辯方強調案情輕微,被告並非在警方控制現場時犯案,而是被涉案警員A突然衝下車制服。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案底,且已被還柙12天,可為他索取社服令報告後再判刑。辯方認為,服務令比判囚更適合被告,不但可讓他以勞動回饋社會,亦會有感化官跟進,若履行命令期間再犯,法庭可重新判刑。
惟黃官拒絕索取報告,指判監是唯一選擇,因被告初次被警員截停時已反抗,當他冷靜下來後,警員再嘗試制服他,但他再反抗,令警員受傷。黃官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在無預謀及電光石火之下犯案,指他不只推了警員一下,是在長時間下三度掙扎。黃官表示,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氣氛,案發時有很多市民圍觀及指罵警員,被告卻一再掙扎,隨時影響市民情緒,繼而激發衝突。黃官以判囚六周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沒案底、有做義工經驗,酌情減刑一星期,最終判他入獄五周。
早前審訊時,警員解釋指當日制服被告後,仍將其臉向地面壓制,是為了令被告掙扎時感到痛楚,因而服從。黃官裁決時指警員誠實可靠,認為案發時警員使用合理武力,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WKCC8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