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李柱銘、黎智英等泛民人士涉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案件昨日繼續結案陳詞。辯方重申警方當日沒有協助維園大量集會市民解散,群眾有權自行沿路疏散,而警方沒有警告。大律師更形容警方拋下保障安全的職責,捨棄維護法治的角色,事發後八個月卻「秋後算賬」檢控被告,要被告為事發時不知違法的事付出代價,令和平集會權利化為幻象。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陳詞指,控方立論基礎是警方只批准在維園集會,群眾一遊行便犯法,此說簡單卻誤導,原因是公眾活動事態變化莫測,「不反對通知書」條款不是絕對規限,需隨機應變。
布穎琪指當天是「和理非」集會,相信集會人士願意服從警方,但警方在人多擠擁之時沒有指示如何疏散,群眾要自己想辦法,主辦單位民陣有責任採取行動保障安全。當涉案「遊行」發生時,警方放任不理,沒有警告,也沒界定合法疏散的地理範圍,群眾有權沿路前進,警方實際上等同批准。
控方認為當日港鐵站全部開放運作,毋須由維園行到中環。布則指疏散不是把人塞進車站便成,當日車站逼滿人,又有列車飛站,市民能否登車離去成疑,控方說法太過簡單,不切實際。
布穎琪更直指,警方拋下保障安全和防止罪案的職責,捨棄維護法治的角色,犯下連串錯誤,沒有協助合法集會以安全有秩序的方式解散,在市民有需要的時候離開市民,如同80年代流行曲歌詞所云,「oh you left me when I needed you most」。
布續說,法例要求遊行集會事前通知警方及獲得「不反對」,並非為通知而通知,而是為了讓警方調配資源配合活動,但本案警方決定任由群眾自己應變,被告並無妨礙警方,檢控毫無合理目的。
控方回應說,批評警方捨棄職責之說與證供不符,警方證人已解釋不執法是為免刺激群眾,但有部署後備警力應付不時之需。 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5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