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民間組織可赴台設立據點

港澳民間組織可赴台設立據點

【本報訊】台灣內政部昨表示,為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赴台設辦事處,30多年來首度修正作業要點,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也刪除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但中國大陸地區相關組織仍不得在台設點。

據悉,台灣修正發佈的「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台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台灣設置辦事處的層級,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的規定。

理監事會員須為台籍

新規定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六個月的寬限補正期。另外,新增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赴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也是首度正式開放港澳相關國際組織赴台設立聯絡據點。內政部表示,但為維護台灣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都不得來台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也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時事評論人桑普分析,有關措施顯然有助香港民間機構到台灣落腳,「分分鐘可以搵到一個救生艇意義嘅避風港」,尤其是從事人權、法治、新聞傳播、言論自由相關的民間組織得到最大幫助。不過,他指出,目前在台設立民間機構,如社團法人或成立基金(台稱:財團法人)均需滿足一定門檻,就是社團法人需要理監事全員均是台灣人,而香港很多民間機構成員不是台籍,根本無法在台設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