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檢控和平示威令公安例無牙

控方:不檢控和平示威令公安例無牙

【8.18集會案】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李柱銘、黎智英等泛民人士涉嫌以維園「流水式集會」為掩飾,在港島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案件昨繼續結案陳詞。控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辯方陳詞時說,本案檢控是按證據提出,不涉及政治動機,否認針對被告;若說任何和平示威都不可檢控,會令《公安條例》的罪行變成「無牙」條文,鼓勵市民違法舉辦活動。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重申,警方案發當日沒有執法拘捕,符合案例和警方內部指令要求的容忍和合理態度,惟八個月後卻改變主意,針對控告有影響力人士,令被告被捕和遭到搜屋,恐令市民害怕行使和平集會權利,形成「寒蟬效應」。

控方資深大狀余若海反駁,如果任何示威只要和平就不能檢控,那麼「未經批准集結罪」就變成「無牙」條文,後果是鼓勵人犯法,舉行活動時不通知警方或無視反對。

余若海說檢控是按證據提出,沒有政治動機,不是針對被告;法官胡雅文亦指,沒證據說控方曾決定不檢控。余若薇解釋,她是指警方原本遵從指令容許活動進行,其後卻檢控。

辯方:疏散非示威

李柱銘和何俊仁的代表大律師布穎琪陳詞時,對涉案「遊行」性質提出疑問。她指李柱銘很喜歡「半杯水」如何分辨是「半滿」還是「半空」的比喻,還可更進一步問杯中透明液體是水還是伏特加;如果法庭不能斷定涉案「遊行」是控方認為的政治遊行,抑或是辯方說的疏散集會群眾方法,就應該判被告無罪。

代表李卓人和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指,案中集會群眾是行去港鐵站疏散,並非懷着共同目的示威,不是《公安條例》界定的遊行。即使被告拿着橫額帶隊,或者有人叫喊令警察不悅的口號,也無改疏散性質。

戴啟思亦指,根據新聞報道和集會主辦單位民陣的資訊,被告和集會人士有理由相信「流水式」往中環方向疏散是獲警方批准,當日民陣告訴市民可安全離場時,警方沒有反對或警告,也沒要求民陣改正說法。

辯方指黎智英、李柱銘等被告都不是民陣中人,沒組織涉案集會或遊行。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被告可扮演不同角色,辯方資深大狀駱應淦質疑控方從未提及以此為檢控基礎,法官聞言則指被告的控罪是「共同被控」,被指「一起」犯案。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536/20

■李卓人(左)和單仲偕昨到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