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各國外交官為了方便執行職務,可享有「外交豁免權」,又稱「外交特權」,容許有關人員不受派駐國家的法律監管。有關特權分為兩種,「絕對豁免權」是指有關人員在任何時候都有豁免權,「功能性豁免權」則指有關外交官員進行外交活動時才可豁免行為。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4年4月24日生效,美國是締約國,中國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香港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給予有關人士外交豁免。
2009年津巴布韋時任總統夫人格蕾絲.穆加貝訪港期間,毆打Sinopix圖片社的攝影師李察.瓊斯及其一名同事,兩名受害人事後報警,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就此案向立法會報告時指,穆加貝夫人作為外國國家元首配偶,享有刑事管轄豁免,律政司無權檢控。
另外,部份外交官亦會利用豁免權違例泊車,有濫用特權之嫌。由於所在國不能執行當地法律,最嚴厲的手段是驅逐有關人士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