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
【本報訊】23名男女被指前年7月28日在上環警民衝突中參與暴動,案件昨續審。辯方播片顯示有速龍隊員粗暴拉扯一名已被按在地上被告的眼鏡及眼罩,該被告一度高呼:「我個眼鏡呀!我睇唔到嘢!」其後有警員半蹲幫他戴回眼鏡後,突然快速用右膝撞向該被告的臉,被告即面露錯愕。當時一直在該被告身旁的警員盤問下供稱,被告欲取回眼鏡的動作屬反抗,又重複聲言看不到有同袍襲擊被告,即使多次看片後也堅持此說法。
辯方盤問制服第四被告徐慶鈞(20歲)的警員葉桂堯指,徐只是將雙手撐在地上,態度合作沒反抗。葉稱判斷不到,「當時我嘅角度睇唔到佢雙手係咁擺法。佢雙手放在後面之後,相對上係合作。」辯方追問:「相對之前佢伸手想拎返眼鏡嗰時呀?」葉稱:「我判斷呢個動作係反抗。」辯方再多次播放片段,葉回應:「判、斷、唔、到。」惟他同意當時他按住徐及鎖上索帶,毋須作其他措施已足以制服徐。
至於是否看到片中同袍郁動右腳,葉起初稱片中見到但現場沒留意,追問下才稱看見同袍往被告方向「郁一郁」。辯方隨即指該警員刻意撞徐的臉,葉稱片中見到同袍郁動,但判斷不到是否撞到徐。辯方指徐被撞後頭部「縮咗縮」,葉稱當時見不到。辯方向葉多次播片,質疑該警員的動作絕無必要,葉只反覆稱判斷不到。
偵緝警員8396鄭業銘接受辯方盤問下稱,將徐的通訊機放進自己背囊內,回警署後向徐展示,徐亦在證物袋上簽名作實。惟辯方展示的防干擾證物袋上沒有徐的簽名,指控方呈堂的通訊機並非從徐身上撿取。
鄭起初不同意辯方所說,惟其後稱當時使用「普通警方證物袋」而非防干擾證物袋,故此辯方證物袋上沒有他及徐的簽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8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