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熱潮席捲香港 Webb潑冷水反對「不設審批過程 如賭場開後門」

SPAC熱潮席捲香港 Webb潑冷水反對
「不設審批過程 如賭場開後門」

【本報訊】美股SPAC近月不時爆出誇張升幅,李嘉誠及李澤楷等富豪亦磨拳擦掌部署,風潮令市場爭議能否引入香港。資深投資者David Webb向本報指出,對香港引入SPAC上市機制有保留,認為如不設審批過程,如在賭場開設後門。

至於曾在美國成功籌組SPAC上市的港產基金認為,既然SPAC在美國掀起熱潮,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亦應研究引入,為本港金融市場製造就業機會。

Webb向本報提到,在現行香港上市制度下,SPAC收購其他業務時會被視為新上市,或需經較多時間通過聯交所的審批;但如果因應SPAC不設審批過程,Webb形容這不單止猶如在賭場開設後門,更把前門變得像澳門的大三巴牌坊,暗示屆時上市審批制度形同虛設。

聯交所在2019年更新指引信,此後市值細小的殼股在大多數反收購的情況下,會被視為新上市,需按IPO審批對待。而參考美國制度,SPAC一般要在上市後兩年內完成併購,否則要把資金退回予投資者及除牌。Webb指出,不相信在香港SPAC能節省目標業務上市的時間,假如最終失敗,投資者的資金便可能白白鎖死在SPAC中一段時間。

另外,參考美股市場,SPAC在併購前僅是一間擁有現金資產的公司,若搬來香港,僅會被界定為現金公司。而港股的監管與制衡制度亦與美國有別,例如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

港產基金籲引入機制

曾在美國成立SPAC上市的港產基金亞皆老街管理(ASM)認為,香港作為金融中心應研究引入SPAC,其執行董事黃科凱指,監管SPAC方法應留予監管當局自己研究。

ASM去年把Malacca Straits Acquisition(美股代號:MLAC)推上市,黃科凱指美股是一個監管嚴格的市場,對成立及申請SPAC上市的贊助人審查過程嚴謹,即使是用作向IPO投資者滙報的材料,亦要提供往績證明,包括贊助人過往處理的項目、盈利及商業網絡等,ASM需提交相關商業合約副本,亦要證明過往交易對手的股權和背景。

除了SEC雷厲風行,散戶也有集體訴訟這渠道維權。黃科凱指,ASM在處理公司管治時亦要多方面考慮,以MLAC的董事局為由,會委任獨立於ASM的人士作為成員,避免ASM從相熟企業找到項目併入MLAC時,被投資者指控在估值上偏幫了對方。

ASM在處理SPAC上市後,可取得相當於公司20%股權的「贊助人股票」和其他認股權證(窩輪),這批股份與投資者買賣的上市股份不一樣,不能流通,亦沒有價值,但成功帶領SPAC與其他公司合併、一年後便能轉換成上市股份;另一後着,是當市場對併購公司有憧憬,股價獲炒作,那批成本無幾的股票可乘順風車快速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