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可囚兩年 電視台同違法

代言可囚兩年 電視台同違法

不少內地律師稱,今次「神醫」事件若涉及「虛假廣告罪」,不止擔任代言的張文榮有機會獲刑,連廣告經營者,甚至電視台都有可能獲得不同程度的刑責,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李潤生稱,這些「神醫」及電視台極可能違犯法例。根據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電視台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因此,不論是專家真假,是否廣告,只要是變相成為醫藥廣告,電視台就已經涉嫌違法。李又稱,如果虛假廣告危害消費者生命或健康,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及代言人都需要負責。根據「虛假廣告罪」,法例規定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否則不能構成此罪」,若果情節嚴重,需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甘仕榮稱:「如果觀眾通過電視節目宣傳購買了相關產品,發現並沒有廣告中提到的功效,可以通過《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民事訴訟。」

臨時演員充女神醫

今次的「神醫」集團不是孤例,2017年亦揭出一次「女神醫」劉洪濱,騙局大同小異。劉本身只是臨時演員,在2014年獲藥廠聘用當「神醫」,至2017年被揭發。劉在三年來先後以苗醫傳人、北大專家及養生保健專家等九個身份,不斷亮相省級衞視電視台推銷。當時劉最著名推銷未經註冊的藥物「藥王風痛方」,藥廠在劉的推薦後,三個月銷售669萬(800萬港元)。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