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學生去年初在西九龍中心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被指以電筒照射前來吃飯的便衣警長,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辯方在審訊時質疑涉案警長報稱遇襲後反應有異,惟裁判官黃士翔昨裁決指警長的反應均屬合理,亦同意警長聲言當時有裝備在身致衣物隆起,被告不難知悉他是警員,認為被告有意用電筒照射警長致痛楚,裁定罪成。被告續准保釋候判至本月30日。
控罪指被告何梓洋(24歲)去年1月1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警長3712李智健。
辯方指李聲稱被電筒照到的一刻,沒即時尋找光源,是同袍黃佩琴告知他遭電筒照射,質疑李其實眼部無脹痛。
惟黃官裁決指每個人受襲都有不同反應,李被電筒照到後選擇坐下休息,由同袍觀察現場,做法非沒道理。
辯方又指李只是被短時間照射,他到達醫院分流站時亦沒即時報稱不適,質疑他或誇大傷勢。黃表示涉案電筒光度很強,李被照射後感痛楚並不出奇,並指分流站內的護士並非醫生,求診者又多數不會詳細透露情況。
辯方亦質疑,若被告確曾說過「死黑警」,基於現場人多嘈雜,沒理由李聽到但同袍卻聽不到。黃官指除了要視乎環境,也要考慮當時脈絡,認為李聽到被告說「死黑警」並非不可能,同袍沒留意那句也不足為奇。
辯方質疑李報稱遭電筒襲擊後,沒理由不當面對質而僅指摘被告用電話拍照。黃官指李和同袍截查被告期間,已開始有人圍觀,李選擇不節外生枝,也是合理。黃官認為李和黃的證供與片段所見脗合,裁定他們作供證實可靠,另被告用電筒光束致李身體痛楚,構成毆打。
辯方又指被告或取出電筒時不慎照到李,被告也沒理由得知李是警員。黃官裁決指,片段顯示綠光曾在李的臉上停留一刻而非掃過,亦顯示被告事前曾走近李並放慢腳步,也有拍照,不論被告是否知李是警員,行為也明顯針對李。黃官並同意李供稱,他在腰間配備槍枝及手銬,令外套隆起,被告不難知悉他是警員,況且被告也曾對李說「死黑警」。黃官因此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電筒的綠色光束照向李致眼部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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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案中照射時間不長,李的傷勢亦非嚴重,冀判罰款,惟黃官明言不考慮,辯方隨即表示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WKCC25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