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11全港「大三罷」,多處出現堵路示威。兩名分別在薄扶林道參與堵路及在上水拆毀路邊鐵欄的青年早前被定罪,案件昨判刑。其中以一級榮譽從大學畢業的物業管理主任被判入獄五個月,裁判官雖明言沒有合理上訴基礎及理據,但最終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另一青年則被裁判官批評事後不認錯,被判入更生中心。
首案被告是任職物業管理主任的黎進軒(23歲),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兩罪罪成,涉及用消防專用欄等堵路,及管有一把剪刀、一把𠝹刀及七條膠帶。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習成績全靠個人努力獲得,他希望藉此改善家庭環境,又指過去14天囚禁已令被告獲得教訓。但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夥同他人犯案,早有預謀,堵路為其他人帶來危險。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毫無悔意,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辯方表明會上訴,並為被告申請保釋。崔官最終批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外出,但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遵守宵禁及向警方報到。
另案20歲被告張文軒,涉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與另外三人拆毀路邊鐵欄,被控刑事損壞罪。他早前被定罪,原定昨日聽取報告及判刑,辯方要求為被告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黃國輝引述報告指,被告至今仍維持不認錯的態度,故拒絕要求並判他入更生中心。黃官指被告破壞公共設施拆掉欄杆,發生意外時,車輛有可能鏟上行人路對路人構成威脅,破壞行為嚴重,不適宜判社會報務令。
案件編號 :ESCC748、FLCC89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