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8.18集會規管合憲不得挑戰

控方:8.18集會規管合憲不得挑戰

【本報訊】前年8.18港島「流水式」集會案昨續審,李柱銘、黎智英等七名不認罪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開始陳詞,辯論《公安條例》對未經批准的和平集會遊行設立罪行,是否侵犯集會自由。控方資深大狀余若海強調,終審法院2005年已裁定遊行集會規管制度和刑事懲罰合憲,下級法院必須跟從,被告不能重提違憲挑戰。

余若海昨指,本案被告梁國雄2005年曾就示威案上訴,終院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控罪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對於辯方堅持和平集會不應受限,余引述終院去年在蒙面法覆核案強調,和平暴力不能簡單二分,公眾活動瞬息萬變,要着重罪行的預防和阻嚇性質。

余質疑辯方顛倒先後,試圖以本案遊行最終和平進行,論證遊行不應受禁,惟法例要求警方事前確保活動符合公共秩序。他指如果控罪合憲,被告就應為犯法負責,不能說和平遊行就不可起訴。

稱倘毋須批准 社會陷混亂

余若海指今時今日利用即時通訊科技,能夠號召別人同時佔據不同地方,如果法律不能規管,集會遊行毋須通知警方,人人隨心所欲,社會將陷入混亂,如像2019年的暴力局面,窒礙市民享受集會權利。對於辯方指刑罰過重,余指2000年至2018年有大量合法集會遊行,沒證據顯示市民有顧慮,產生「寒蟬效應」。

辯方質疑不涉暴力的未經批准集結罪,為何與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罪一樣,最高判監五年;如果活動發生暴力,警方大可控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罪毋須有相同罰則。余指此說謬誤在於「假設世界完美」,假設暴力罪犯一定會被捕,一定夠證據起訴,現實卻非如此,但組織違法集結的人仍應負上責任。

余若海又提及2000年立法會通過保留《公安條例》的政府議案,當時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等數名被告是議員,參與過辯論。辯方資深大狀余若薇質疑與本案何干,余若海指法庭考慮是否廢除法例時,會適度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自由度。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5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