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泛民和平示威 犯聚首判監緩刑 黃浩銘:問心無愧 冇情可求

8泛民和平示威 犯聚首判監緩刑 
黃浩銘:問心無愧 冇情可求

【本報訊】工黨與社民連八名成員去年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雖然分成四人一組,但最終遭票控違反限聚令,成為首宗因示威而觸犯限聚令的審訊個案。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鄭紀航嚴斥八人所謂分開四人一組遊行便不違反限聚令的說法,是對條例「自以為是的概化」,裁定八人有「共同目的」,全部罪成;為免市民認為可跟隨,罰款不足反映罪行嚴重性,決定判監14天,緩刑18個月。黃浩銘在庭上陳情:「和平示威我係問心無愧……本人喺判刑上冇情可求。」

鄭官判刑時指,當日八人多次無視警方警告,一意孤行明知故犯,行為亦被傳媒廣為報道,或令市民認為可跟隨其做法,認為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但基於案發時間不長,加上本案為首宗違反限聚令受審案件,故判各人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

■工黨及社民連共八人因去年請願被控違反限聚令遭判囚緩刑,其中四名被告判刑後在庭外拉橫額抗議。李家皓攝

官:目測各人距離少於1.5米

吳文遠判刑後指會徵詢法律意見,保留上訴權利,他傾向提上訴。他在庭外表示:「今日係一個好大嘅驚喜,一個傳票正常係罰款,英明嘅鄭大法官,認為我哋行為好可能令全港市民都學。」

八名被告分別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被指去年5月1日在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日八人由海富中心外開始遊行,高叫口號,在前往政府總部的天橋上,遭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為由作出票控。麥德正拒絕交出身份證被捕,昨為此另被判罰款2,000元。

鄭官接納控方結案陳詞指,違反受禁群組聚集,在於聚集人士有共同聚集目的及事先組織,聚集人士之間互動跟參與者之間距離亦屬考慮因素。

鄭官引述多段呈堂片段,指各被告在示威區時有聚頭溝通。據他目測,各人之間距離少於1.5米。他舉例指社民連組人士曾共同拉起印有工黨標誌的橫額,又曾用同一揚聲器高叫口號。兩組人士遊行的主題均為勞工權益,故認為他們有共同聚集目的。此外,梁國雄在審訊時以「我哋」形容各被告,反映在他心目中,八人是「一個單位」。

「勞動節遊行權利非絕對」

對於辯方指和平示威權利不應受干預或負上刑責,鄭官回應「勞動節遊行權利並不是絕對」,又斥八名被告認為分開四人一組遊行便不違反限聚令,是對條例「自以為是的概化」。被告對警方的重複警告不予理會,是一意孤行及明知故犯。

另外,鄭官指限聚令的立法合憲,更援引英國封城做法,指封城亦未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他指條例限制人與人之間接觸,有公共衞生及安全目的。但辯方指,當考慮限聚令是否合憲及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時,立法者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辯方求情指,當日遊行時間短,各被告亦有戴上口罩。對於鄭官提到疫情「今時今日(疫情)仍未受控制」,12天無新增個案「並非甚麼了不起的事情」,辯方認為不能「事後孔明」。

黃浩銘、李卓人和梁國雄均有親自陳情,其中黃向法庭表示:「和平示威我係問心無愧……本人喺判刑上冇情可求。今日判刑唔只對我一個,對我哋八個,係裁判官先生你對和平示威嘅判刑,我哋拭目以待。」李則自言對法律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感到痛心。梁謂:「(當日)為自己為香港勞工請命……希望法官明白我哋去(示威)嘅初衷。」

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指,只要多於四人有共同目的聚集,不論距離,均屬違反限聚令,更指當日示威為市民帶來死亡風險。辯方反駁指控方說法荒謬,批評是否有共同目的根本與防疫「風馬牛不相及」,控方並無傳召任何醫生證人指出「共同目的」與疾病的關連,「係咪有共同目的會傳染得犀利啲,冇就冇咁犀利」,若如此傳譯會引起荒謬的結果,反問「點解冇共同目的就唔需要受禁」。黃浩銘批評控方:「假借生存權之名,打壓示威權之實。」

案件編號:ESFS5-12/20

裁判官鄭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