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不可靠 女生脫縱火罪

警證供不可靠 女生脫縱火罪

【本報訊】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在各區堵路圖癱瘓交通,其間有女學生被指在黃大仙縱火及堵路,被控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裁判官梁嘉琪昨裁決指,負責拘捕的警長於案發後多月才對案情作記錄,聲稱被告搬膠欄堵路;又未將重要事項記於記事冊內,更直認紀錄不準確,認為警長口供不準確亦不可靠,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嘉瑩(23歲)昨聞判喜極而泣,律師即遞上紙巾給她拭淚,散庭後多人上前擁抱她。她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碧海樓迴旋處縱火及用塑膠圍欄堵路。

記事冊沒記錄有人燒雜物

梁官裁決指,警長林家強形容記事冊能協助記憶,卻從沒有記錄有女子搬動膠圍欄堵路或燒雜物一事;他解釋因無留意涉案6人的個別行為,故無詳細記錄「四男二女」的衣着和特徵。至事發後半年,律政司要求他補充口供,林才首次提到被告搬膠欄。翌日被告即被起訴現時兩罪。

有關被告身份的爭議,梁官指由於欠缺案發片段或照片,只能依賴林的證供;而林由追截至制服被告,一直有機會看到對方面容,惟他作供時卻不肯定被告當時有否佩戴口罩,認為他的證供不可靠,並批評是「判斷性疑問」。對於辯方指被告原站在巴士站,逃跑只因出於驚慌,所攜帶的手套及電話是另一男子交給她,梁官認為說法十分可疑,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作出縱火等行為。

案件編號:KCCC1383、KCS511674/20